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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河南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河南神**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神**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永**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给付货款18188元,赔偿律师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永**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9日作出(2015)永*初字第2950号民事判决。杨**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仲嵩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业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业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被上诉神**公司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判决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29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河南神**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共计767.5元,由被上诉人河南神**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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