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选诉被告永城市昌源**公司、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选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城市昌源**公司、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文选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文选撤回对被告永城市昌源**公司、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文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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