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文选与永城**有限公司、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选诉被告永城市昌源**公司、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选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城市昌源**公司、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文选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文选撤回对被告永城市昌源**公司、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文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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