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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齐*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6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先后生育儿子齐*博和女儿齐*彤,现均未成年。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建立起感情,被告性格冷僻,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冷暴力,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齐*博由原告抚养,女儿齐*彤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6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9月19日生儿子齐某博,2015年3月21日生女儿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起诉离婚时被告分娩后不满一年,显不符合上述规定。在本案已予受理的情况下,对于原告本次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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