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华诉被告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6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贾*华于2015年8月28日以纠纷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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