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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桂**限公司、桂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被(原审原告)河南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桂林**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5)柘*初字第19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期间,被上诉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被上诉人撤回起诉,原裁定失去裁判前提,应予撤销,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不再评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5)柘*初字第1949-1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被上诉人河南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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