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申请执行范新春、魏*、范**、平顶山**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5)湛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以上四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存款、债权和其它财产(限额450万元)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查封、扣押期间限制处分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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