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申请执行范新春、魏*、范**、隆旭**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5)湛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以上四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即日起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范仰仰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

二、即日起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平顶山**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

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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