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全诉被告陈**股东权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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