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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春雨与赵学良、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井春雨与被告赵**、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井春雨撤回对被告赵**、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井春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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