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4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月息2分,没有约定还款时间。2014年初因原告需要用钱,向被告催还借款,但被告不还款也不接电话,根本没有还款的可能。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6日按月息2分计付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赵**称,原告起诉依据的借条虚假,原告没有向被告借款的事实。原告所持借条是被告向市公安局控告原告时,原告为恢复工作,要求被告向市公安局说明情况让被告在空白纸上签字,然后原告依据空白签字把借条上的其他内容打印。原告持有的借条除了名字,包括日期都是打印的,不符合常理。综上,本案借款不属实,被告没有借原告款30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7月22日办理离婚登记。诉讼中,原告刘**提供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刘**现金叁拾万(30万)元整,月息2分,可由刘**按1000元/月转租姬苑花园房产折抵。借款人签名:赵*2014年9月26日”。上述借条内容除赵*名字是手写外,其它字体内容均为打印。被告对借条上签名不认可,申请对上述借条上的署名及指纹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2015年2月16日湖北东湖司法鉴定所做出司法鉴定许可证号为420007039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署期为“2014年9月26日”的《借据》中借款人“赵*”签名是赵*本人所书写,借款人“赵*”签名处红色指印是赵*右手食指所按印,借款人“赵*”签名黑色手写字迹的形成时间为2014年9月同时期。

另查明,2014年7月22日,原、被告离婚协议显示,被告欠原告款2万元,一年内付清。同日,原告给被告出具保证一份,内容为:“保证赵*及其家人安全,我不会去找事。如再找事去法院起诉。刘**2014、7、22”。

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白聚才、殷**出庭作证,证人白聚才出庭证明,其和原告刘**是同事,2014年9月,原告称有急事需用钱,向其借款25万元,9月4日,其两次取款25万元,在交通路南、沿溪路西老环保局楼下将钱给的原告,借据是原告提前打印好,并在给钱前在单位给的打印好的借条,并出示借条,内容为:“今借白聚才现金贰拾伍万(25万)元整,三个月后归还,超期按月息2分计息。借款人签名:刘**2014、9、4”,该借条除“刘**2014、9、4”是书写外,其它内容为打印。证人殷**出庭证明,2014年9月4日的前两天,原告刘**给其打电话说做生意向其借款4万元,其听也不多就几万元,就说好,在9月4日其取款3.3万元,给原告送去4万元,在原告家原告给其打印一借条,并出示借条,内容为:“今借殷**现金肆**(4万)元整,三个月后归还,超期按月息2分计息。借款人签名:刘**2014、9、14”。该借条除“刘**2014、9、4”是书写外,其它内容为打印。

被告申请证人赵**、宋**、李*出庭作证,证人赵**即被告姐姐出庭证明,原、被告离婚那段时间,原告经常拿着印章到被告家,让被告给他写东西,说可怜他,恢复他的工作,见被告给原告签了一次名、并摁了指押,其还告知被告以后不要随便给原告摁指押了。证人宋**出庭证明,2014年9月26日是被告生日,下午陪被告逛街吃饭唱歌,一直到晚上十一二点。证人李*出庭证明,2014年9月26日,其去被告家,当时玲*(宋**)也在,吃过中午饭一起去逛街,吃过晚饭后其和老*先回去了,其他人去唱歌了。

被告出示原、被告的短信往来,显示:2014年9月10日、9月12日,9月14日、9月18日,被告对原告伤心透顶,埋怨诅咒原告,给原告要所欠的钱,原告称如不能坚守真爱就相互祝福,且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被告拒接。2014年12月17日,原、被告的短信往来,显示,原告称被告:“你将我坑得家破人亡、债台高筑,你以为我会放过你吗?、“咱现在只是小闹,等我退休了,一点一滴的都会给你结算”。被告又出示落款为赵**及刘**的郑重通知两份,主要内容为要求被告协商共同货物的分割及空调、冰箱等物品的归还问题,否则将采取强行破门取物等。

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提交一份关于与被告借款纠纷一案的情况说明,内容为:1、为其出示的借条是其在家用打印机打印的;2、姬苑花园的房子现为被告占有并出租;3、为离婚后考虑其人到中年,娶妻不易,向被告保证后又同居数月。因为同居期间,被告让原告给其买一辆汽车,原告称不如合伙做生意,被告就提出二人各出资30万做连锁生意,为挽回被告,就借钱给了被告。给款的情况是,2014年9月24日最后一笔款项到位后(有取款记录),第二天其把钱集中装到一块,9月25日晚给被告打电话说钱已全部到位,让其当时来其家,但被告说第二天去拿。第二天到原告家后数完钱,其让被告打借条,被告说字不好看让用打印机打个条子其签字就行,原告就打印个借条让被告签字,其又到车上拿的印油摁的手印。4、离婚当天,其送被告回家,在被告家给被告说先不要嫁人等其表现,后被告同意先同居,但得写个保证,让其家人放心,其就给被告写了个保证。5、与艳*结婚证一事,系虚假诬陷,民政局没有存根。6、欠被告的两万元,离婚时被告车库内有两人共同的货品酒没分割,加上齐志新的借款三万多,均由被告保管,故不再欠被告两万元。7、9月10日至12日与被告短信对骂是因有误会,不久被告就不生气了,原告坚信只要弄够30万元给被告,二人就能和好,故在9月25日通知被告,次日将钱给被告。后到10月8日,其问生意的事,被告总是发火。8、被告提供的两份通知,不知情、不评论。并附2014年10月2日信息,内容为“你去所里吃吧,我不想吃,早上吃的晚”,以证明10月2日双方仍在同居,但该信息不显示发信人姓名及手机号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30万元的借款事实是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刘**主张被告赵*向其借款30万元,提供有被告签名摁印但内容为打印的借条一张。被告赵*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辩称该借条是原告为恢复工作让被告在空白纸上签字,然后原告依据空白签字把借条上的其他内容打印,虽有证人赵**出庭证明被告给原告签了一次名、并摁了指押,但证人赵**系被告赵*的姐姐,是被告的利害关系人,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不足以支持被告的辩称,故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且经司法鉴定,借条上“赵*“签名黑字手写字迹的形成时间与落款打印的时间2014年9月份为同时期。关于原告的资金来源有证人白聚才、殷**作证证实,因此对原告刘**主张被告赵*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条上双方约定月利率20‰,超过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利息应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赵**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6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