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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