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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武显显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甲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李*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沟通,2013年2月17日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因感情不合已分居两年以上。原告提出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李*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2月17日被告外出打工,一直未与原告联系,至今未归。被告婚前财产有:三组合柜一套、条几柜一套、沙发一组、茶几一个、梳妆台一个、海尔空调挂机一个、彩电、冰箱、洗衣机各一个。这些财产在原告家。婚后共同财产豫p-1103J东风汽车一辆,在原告处。庭审中,原告放弃抚养费。

以上事实由书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武某某离家三年之久,未给原告联系,且至今无音讯,应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2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与被**某某离婚。

婚生子李*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不负担抚养费。

被告婚前财产有:三组合柜一套、条几柜一套、沙发一组、茶几一个、梳妆台一个、海尔空调挂机一个、彩电、冰箱、洗衣机各一个。婚后共同财产豫p-1103J东风汽车一辆。以上财产在原告处,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予被告26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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