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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新网、白于重诉被告白新建、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新网、白于重诉被告白新建、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新网、白于重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白新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7月20日10时许,二被告无故纠集十余人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二原告受伤。原告白新网在太康县卫生院检查后,到太**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后转至太康县中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费医疗费共计3464.97元。原告白于重也住院治疗。原告白新网经周口泰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鉴定费700元。现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3464.97元、护理费9300元、营养费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餐饮费400元、残疾赔偿金18832.2元、精神抚慰金误工费5000元,共计45497.17元。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二原告与二被告因宅基纠纷多次发生冲突,二原告阻碍被告家建房。2015年7月20日,被告找到第二家施工队继续建房,原告白新网与白*重再次阻碍,双方发生冲突,但是被告没有殴打白新网。二被告对太康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对周口泰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关于原告白新网的伤残结论意见不服。二被告不同意赔偿二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新网、白于重与被告白新建、周*系同村村民,双方因宅基纠纷产生矛盾,多次发生冲突。2015年7月20日10时14分,二原告与二被告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周*用扫帚将原告白于重打伤,被告白新建将白新网打伤。太康县公安局作出太公(朱)行罚决字(2015)15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白新建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太康县公安局作出太公(朱)行罚决字(2015)15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周*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白新网在太康县卫生院检查治疗,花费医疗费60元;原告白新网在太**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1941.69元,经诊断为左手第2指骨近节骨折;之后转至太康县中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费医疗费1462.98元,经诊断为左手食指骨骨折、慢支肺气肿。原告白新网经周口泰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鉴定费700元。被告白新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扶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结果为按照撤诉处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太*(朱)行罚决字(2015)15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太*(朱)行罚决字(2015)15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口泰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伤残意见书、医疗费票据、病历,(2015)扶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人身健康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白新建与原告白新网发生争执时,把白新网打伤,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邻里纠纷本应妥善解决,以和为贵,但是双方均采取了不恰当的方式解决,造成矛盾升级,故双方均有一定过错。故原告白新网对争执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原告白新网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合本案案情分析,原告白新网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白新建应承担70%的责任为宜。原告白新网关于营养费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白新网的各项损失依法核定如下:医疗费3464.67元、护理费700元(14天×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14天×100元/天)、残疾赔偿金9416.10元(9416.10元/年×5年×20%)、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以上共计21180.77元(16180.77元+5000元);被告白新建按照70%的比例赔偿原告白新网经济损失16326.54元(16180.77元×70%)+5000元。原告白于重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故对原告白于重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白新网的伤情是被告白新建造成的,与被告周*没有关系,故原告白新网要求被告周*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白新建辩称没有殴打原告白新网,不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白新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白新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共计16326.54元。

二、驳回原告白新网、白于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元,由被告白新建负担208元,由原告白新网负担7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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