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王*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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