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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韩**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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