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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梦雅,××××年××月××日生育长子王**。由于原、被告同居前一般了解,同居后感情一般,经常生气并分居至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原告抚养长女,被告抚养长子,互不负担子女抚养费;同居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王*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梦雅,××××年××月××日生育长子王**。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同居前个人财产。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解除。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本案案情,原、被告所生子女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长女王梦雅由原告抚养,长子王**由被告抚养,互不负担子女抚养费较为合适。原告放弃同居前个人财产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所生长女王梦雅由原告李*抚养,长子王**由被告王*抚养,互不负担子女抚养费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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