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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海与南阳**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青海与被上诉**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青海及其委托代理人乔**,被上诉**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3元退回上诉人王青海。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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