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发总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新野**织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野**发总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野**发总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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