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以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