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以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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