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交**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同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一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一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七月二日
上诉人吴长春与被上诉人郑州交**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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