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一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