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