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州**运输公司与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州**运输公司诉被告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孟州**运输公司诉称,被告于2011年11月16日从原告处借款24.8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欠18.55万元。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18.5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查找不到被告赵**,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赵**。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告赵**现居住的准确住址,被告赵**送达地址无法明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被告赵**的现住址不明确,该案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州**运输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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