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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西虢镇人民政府与孟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州市西虢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孟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州**有限公司、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5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后由其执行董事王**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保证于2014年7月31日前还请上述借款,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履行承诺。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欠款100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孟州**有限公司、王*全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原告提供证据为:1、王**出具的承诺书;2、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的手续。被告孟州**有限公司、王**未到庭质证,视为自愿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具备证据属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日,被告孟州**有限公司借原告100万元,2014年7月2,王**代表被告孟州**有限公司向原告承诺:2014年7月20日前还款30万元,2014年7月10日前还款30万元,2014年7月31日前还款40万元,如违背承诺内容,西虢政府有权关停公司,拍卖设备,同时连带以前两年按违约罚款,按月息3分执行。被告孟州**有限公司未按承诺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要求利息按约定的月息3分计算。以上即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孟州**有限公司借原告100万元,并承诺2014年7月底前归还,逾期不还,显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孟州**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超过部分的利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并非借款人,原告要求王**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孟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4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孟**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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