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河南**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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