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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正阳县公安局与被上诉人阮**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正阳县公安局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正阳县公安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正阳县公安局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正阳县公安局撤回上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正阳县公安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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