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管局与新蔡县佛阁寺镇梅李*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新蔡县**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所租用的土地上建客运站,未有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故该案不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新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新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争议焦点在于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分担问题,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被上诉人对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要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新蔡县**村民委员会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合同无效与上诉人是否受到损失无关,上诉人建客运站没有审批手续,是非法的,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要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系合同纠纷案件。与上诉人没有审批手续在所租用的土地上建客运站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新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