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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邢**、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邢**、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于2015年7月13日向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人民财**分公司赔偿王**各项损失共计42794.3元。原审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舞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3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人民财**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永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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