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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正诉被告张**、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正的委托代理人丁*,被告张**,被告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永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正诉称,2015年11月22日10时20分许,被告张**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郑*快速路轩辕站北5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孙*正驾驶的豫N×××××-豫N×××××挂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正无责任。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孙*正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营运损失费、交通费共计6695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至辩称,对事故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孙*正主张的车辆产生营运损失有异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辩称,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对原告诉请的车辆维修费无异议,车辆营运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无法证明交通费不是造成营运损坏的法定赔偿项目,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规定的交通费的是车辆损坏的替代物品,本案原告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不存在交通费用替代费用。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愿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10时20分,张**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郑*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轩辕站北5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孙**驾驶的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此事故调查作出第41018492015072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负全部责任,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孙*正在郑州锦**有限公司受损的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进行维修,共支付维修费3095元。

另查明,1、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系睢**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系孙红正,该车使用性质为货运。

2、豫A×××××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9日0时起至2016年6月8日24时止。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睢县**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车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书,郑州锦**有限公司配件清单,郑州锦**有限公司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该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张**对事故的发生及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损坏均存在过错,张**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本次事故给孙**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孙**提交郑州锦**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及配件清单用于证明其为维修受损的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支付车辆维修费3095元,张**、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均对此不持异议,本院对该数额予以认定。孙**要求赔偿其营运损失费、交通费,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且张**、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均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豫A×××××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孙*正车辆维修费2000元,不足部分为1095元,张**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孙*正车辆维修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应当赔偿原告孙*正车辆维修费10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负担27元,由被告张**负担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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