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左**与冯**、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了(2015)新民初字第5012-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冯**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中段南侧第九排渔夫子路西侧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201000009)、担保人沈福河位于新郑市新华路东段北侧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字第0004622号)、高远位于新郑**道办事处洧水路东段南侧1单元1层102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1501022570号)。现因左*涛申请撤诉,故本院依法解除对担保人财产的保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冯**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中段南侧第九排渔夫子路西侧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201000009)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沈福河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东段北侧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字第0004622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高远所有的位于新郑**道办事处洧水路东段南侧1单元1层102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1501022570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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