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吕**、刘**、刘**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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