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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北京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城**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郑**委员会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北京城**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城**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北京城**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北京城**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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