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城**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郑**委员会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北京城**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城**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北京城**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北京城**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