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裴**因与被申请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终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裴**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