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东**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4)修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8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东**任公司总经理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吴爱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4)修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