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与被申请人北京城**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建四建)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冯**,被申请人北**建四建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申请称:根据被申请人北**建四建另案提起的撤销仲裁申请和提交的相关证据,郑**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不是北**建四建提起的,仲裁申请书、委托手续上的印章和营业执照是伪造的,提起仲裁申请不是北**建四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郑**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仲裁裁决应依法予撤销。综上,安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请求撤销(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仲裁裁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北**建四建设承担。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四建设答辩称:安阳市公安局所陈述情况属实,我公司从未接收过安阳市公安局签发的关于该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及进场施工许可通知,也没有收到过安阳市公安局给付的工程款。在仲裁案件中,申请人提交的我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都是伪造的,我公司已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举报了实际的仲裁申请人,并追究其委托代理人李**、张**的刑事责任。本来我公司也申请了撤销仲裁裁决,但安阳市公安局申请了,所以我公司向法院撤回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综上,我公司同意撤销(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并经向郑州仲裁委员会调取(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卷宗核实,在(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仲裁案件中,仲裁申请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北**建四建在申请撤销仲裁案件[(2015)郑**撤仲字第43号]中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明显不同,北**建四建亦陈述称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是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他人冒充其公司所为。因此,(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仲裁案件的启动不是基于北**建四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他人冒用北**建四建的名义所为,该仲裁启动程序存在重大违法,基于虚假的仲裁申请而作出的仲裁裁决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应当予以撤销。综上,安阳市公安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