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普现中与被上诉人濮**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濮**公司于2011年2月14日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二**一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普现中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郑**终字第137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该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3)二**一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普现中不服该判决,再次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普现中于2014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普现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普现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