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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城力广新**限公司与被告路东源、陈**物权保护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永城力广新**限公司诉被告路东源、陈**物权保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力广新能源**公司与被告路东源、陈**物权保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城力广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路东源、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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