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诉被告仇效先、被告永城市蒋口镇蓝天实验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4元,减半收取842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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