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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刘**、安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刘**、安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1318元,由上诉人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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