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第三人杨大怀、李**、胡*合伙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第三人杨大怀、李**、胡*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及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匡昭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