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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夏**与被上诉人文*胜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与被上诉人文*胜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27日提起上诉,2016年1月1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及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文*胜及委托代理人余家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4600元,退还上诉人夏同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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