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29日以无法找到样本,不能重新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为177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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