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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29日以无法找到样本,不能重新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为177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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