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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大路口村四组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段**等94人(名单附后)代表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大路口村四组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段**代表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大路口村四组,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贾**,第三人西工区**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付小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段**等94人对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征地行为不服,以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大路口村四组的名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大路口村四组共有村民547人。《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段**等94人因不符合过半数村民的条件,不能代表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大路口村四组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其不符合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告称一名村名可以代表一户,其提起诉讼的户数已经过半,符合起诉条件,但该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段**等94人代表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大路口村四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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