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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温**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被告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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