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刘*浩诉被告河南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刘*浩于2016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张*、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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