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刘**与河南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刘*浩诉被告河南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刘*浩于2016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张*、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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