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辉县市**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林州市**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林州市**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林州市**村民委员会撤回反诉处理。
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林州市**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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