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辉县市**设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辉县市**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林州市**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林州市**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林州市**村民委员会撤回反诉处理。

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林州市**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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