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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镇平县彭营镇田岗村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村民小组与被告李*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平县彭营镇田岗村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村民小组与被告李*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镇平县彭营镇田岗村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村民小组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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