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平县彭营镇田岗村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村民小组与被告李*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镇平县彭营镇田岗村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村民小组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大路口村四组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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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大路口村三组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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