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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南阳三**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蔡**于2015年5月6日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2、南阳三**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款105784元并自交款之日按中**银行同期借款利息计付利息。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1日作出(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南阳三**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裴**,蔡**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超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南阳三**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4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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