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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苏*与焦作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苏*因与被告焦作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苏*于2014年9月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8元,减半收取4104元,由原告杨**、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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