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有限公司与南阳**品厂、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食品厂、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阳市冷饮食品厂、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有限公司撤回对南阳市冷饮食品厂、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相关文章